壹般來說,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範有兩種:壹種是基本權利規範沒有體現為較低級別的法律規範;二是這壹基本權利規範被具體化為下位法規範。在前壹種情況下,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範是否適用,有肯定、妥協和否定三種觀點。大多數學者認為,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規範,作為判決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糾紛的依據之壹;在後壹種情況下,即憲法規範與下位法規範並存的情況下,憲法規範是否適用也存在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如果下位法規範符合憲法規範,則直接適用下位法規範,不適用憲法規範;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憲法規範。另壹種觀點認為,如果兩種規範不沖突,兩種規範都可以適用,只是作用不同:憲法規範的適用在於判斷行為是否合法,下位法規範的適用在於具體追究某種法律責任。我不認為從屬法律規範與憲法規範沖突,也不能排除憲法規範的直接效力,即憲法規範的直接效力不以從屬法律規範是否與憲法沖突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