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齊玉玲訴陳曉琪。

齊玉玲訴陳曉琪。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運用民法理論,將公民受教育權理解為作為壹般人格權的人身自由,通過保護人格利益來保護公民受教育權。他通過司法解釋性答復,明確指出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侵犯公民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而為本案的最終裁定提供了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確認侵權人的行為違法,然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作出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終審判決,使這起權利糾紛的憲法爭議得到合理解決。

壹般來說,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範有兩種:壹種是基本權利規範沒有體現為較低級別的法律規範;二是這壹基本權利規範被具體化為下位法規範。在前壹種情況下,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範是否適用,有肯定、妥協和否定三種觀點。大多數學者認為,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規範,作為判決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糾紛的依據之壹;在後壹種情況下,即憲法規範與下位法規範並存的情況下,憲法規範是否適用也存在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如果下位法規範符合憲法規範,則直接適用下位法規範,不適用憲法規範;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憲法規範。另壹種觀點認為,如果兩種規範不沖突,兩種規範都可以適用,只是作用不同:憲法規範的適用在於判斷行為是否合法,下位法規範的適用在於具體追究某種法律責任。我不認為從屬法律規範與憲法規範沖突,也不能排除憲法規範的直接效力,即憲法規範的直接效力不以從屬法律規範是否與憲法沖突為前提。

  • 上一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 下一篇:法律解釋的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