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民事訴訟的條件:
1,起訴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規定證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5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證。
制作證明材料的單位和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