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視法律,不計後果。(1)侵犯財產罪:如盜竊、詐騙等,壹般犯罪原因如下:(1)家庭貧困:家庭經濟條件很差,生活沒有保障。壹旦急需用錢,這類犯罪就容易發生。(2)謀生困難,產生負面情緒。壹旦產生負面情緒,很可能導致此類犯罪。(3)追求高。吃喝玩樂入不敷出,導致途徑迂回(2)性犯罪:這類犯罪以強奸為主,主要有兩個原因:(1)情欲:過度追求異性,肆無忌憚。(2)生理需求:容易發生在青少年身上。有生理需求,沒有女朋友,沒有發泄的地方,因而犯罪。(3)貪汙賄賂犯罪:這些犯罪都是由於“被權力所迷惑”。因為妳手裏有權力,妳就得意忘形,為所欲為,把權力當成斂財的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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