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
(二)裁定終止執行的;
(三)裁定不予執行的;
(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執行報告在財產移交前簽署是不正常的,不屬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的情形。如果法院要求妳簽字,那麽給妳造成的損失,法院要承擔責任。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賠償的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房屋內其他設施屬於物業,應先於物業過戶給妳。而且這些東西在評估報告裏已經列出來了,應該算是實施目標。如果法院不能以妳的名義強制執行這些東西,現在不采取措施制止他人阻撓,那麽法院就有過錯,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顯示同上。
妳說的室內外糾紛的A項和B項,不屬於原案糾紛,應另行起訴。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