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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2021

關於民事執行中的扣押、查封和凍結的規定如下: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案情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3.如果超過兩個月,可以申請解散。經調查核實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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