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調解的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和解協議,或者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其他當事人不認可的和解協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和解協議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屆滿或者履行條件未達到的,中止執行,但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的,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不生效或者無效,裁定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