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壹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擴展數據
非法宗教活動的表現形式:
1.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以宗教為由幹涉行政、司法、計劃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2.幹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信仰宗教、齋戒和變相禮拜;或者以禁食為借口,幹擾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在寺廟裏做禮拜並戴面紗。
3.由非愛國宗教團體聘用的、無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和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準,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在其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傳教、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5、未經批準,擅自從外地遷入宗教教職人員。未經批準邀請內地宗教教職人員到我區進行宗教活動的。
6.自封的傳教士與基督徒的自由發展。未經授權就給牧師祝聖。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