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但不包括司法判例。普通法體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司法判例。而判例法在法律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法典是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該結構中的法律體系是通過特別法和判例法發展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權力不同。法官只能適用法律,但不能創造法律。普通法系中的法官不僅適用法律,還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
此外,兩大體系在法律分類、法律教育、司法人員的聘用和司法制度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