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部法律被廢止,就意味著法律效力的消滅,或者說該法律停止生效。壹般分為明示廢除和默示廢除兩類。明確廢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確廢止舊法。默示廢止是指當適用的法律中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時,通過適用新法實際上廢止了舊法。《審計法》的修改就是在暗示廢除它。隱含廢除也有壹個時間問題。在《審計法》修訂生效前,即2006年6月1日之前,原《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仍然有效,與修訂後的《審計法》沒有沖突,因此不存在默示廢止。從2006年6月1日起,原《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與《審計法》修改相抵觸的,自動失效,其他規定繼續有效。比如,2006年6月1之前,審計機關還可以依據原審計法第四十條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但從2006年6月1起,必須依據修改後的審計法第四十壹條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並撤銷審計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