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無權要求返還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展數據
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存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存款是次要的。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失。
2.定金的設立是切實可行的。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在沒有實際交付定金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約定了定金,定金擔保才能成立。只有當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交付定金時,定金才能成立。
3.押金是預付的。
只有在合同成立並交付後才履行,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所以押金是預付的。
4.押金有雙重保障。
即合同雙方的債權同時得到保障。也就是說,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定金就會喪失;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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