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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目前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壹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的;(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第壹千零二十六條確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起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3)內容的時間限制;(4)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被害人名譽受到減損的可能性;(六)驗證能力和驗證費用。

第壹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描寫現實人物或者特定人物,含有侮辱或者誹謗內容,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是特定人描述的,只有與該特定人情節相似的,才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紙、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犯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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