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長沙為例,舊華杉郡原來分為壹至九都;舊長沙縣最初分為十個首都。
民國時期,都改為鄉或鎮。
唐代實行農村保障制度,五戶為保障體系,四戶為鄰,百戶為壹裏,五百戶為壹鄉。每個房間都有壹個人。典獄長的職責是負責“按戶口,種農桑,檢偽,催人開車,收稅。”《唐律與訴訟法略論》規定:“凡與吳保在家犯罪,明知而不糾,處死刑壹年;流罪,百杖;罪之徒,杖七十。”戶籍控制變得更加嚴格。
到了宋代,實行的是京城保險制度。“十家公司為第壹保障,壹家戶強的人為被保險人;五十家公司壹個大保險,選壹個人當大保險首席;十大保底都保底,大眾選的都保底。”保險公司裏有壹個清單,記錄的是保險公司的戶名。在“土匪、殺人犯、縱火犯、強奸罪、蒙昧人罪、傳播邪說罪、制造毒畜罪”的情況下,“同保所有家庭”知而不告,按法律和五保法”。
元代實行村社制,五十戶為壹社。明朝是李佳體系或者保甲體系。“百戶為壹裏,十戶多食攤長,其余十戶。”賈凡有十個人。老服有壹個人,第壹個就是第壹個。"
明朝的法律規定“農民不得出門壹裏,黃昏出門,彼此知作息之道。”任何人離開家鄉壹百裏,都要持有壹份“道路指南”,這其實是壹份離開家鄉的證明。
清朝稱為保甲制度,光緒《大清典例:戶部》規定:“郡縣城鄉十戶設壹牌頭,十牌設壹頭,十牌設壹頭,每戶出壹牌,冊名編號。發的時候就標明要去哪裏,進了就查。”那些來路不明的人會被“抓住”並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