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統治者在群雄紛爭的混亂中奪取天下,所以自以為亂世,強調用重典對付。因此,這壹時期的刑罰,壹反隋唐以來的輕刑適度政策,將刑罰引入嚴刑峻法時期,走了回頭路。
而明代的“重典”有其自身的時代特征,那就是:
“輕則輕之,重則重之”是指與唐朝的法律相比,唐朝規定的法律要輕於明朝。這類犯罪是違背倫理道德和教育的犯罪,比如不孝的罪名。從重處罰是指唐朝規定的從重處罰,明朝比唐朝的法律更重。這種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統治。封建君主犯下的罪行,如謀反。
“輕則輕,重則重”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這是因為在明代,經過君主極端專制憲法的形成和不斷強化,加上“存天理,滅人欲;宋朝的理學對民眾進行洗腦,嚴格的禮教對民眾的行為有很大的法外約束力,不需要註重打擊違反禮教的犯罪行為。謀反等罪行會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基礎,自然懲罰就越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