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規定,兩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0年,可以延長3年。但如果延期3年,則需要每半年檢驗壹次,合格後才能延期。13年末將實施強制報廢。累計行駛裏程65438+萬公裏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裏程8萬公裏、使用年限10年的全長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9年的全長三輪摩托車需要報廢。登記後使用年限達到10年的兩輪摩托車和輕型兩輪摩托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到車輛登記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摩托車應當報廢:
(壹)累計行駛裏程65438+萬公裏的輕型兩輪摩托車、輕型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裏程8萬公裏的全三輪摩托車;
(二)使用年限為8-10年的輕型兩輪摩托車、輕型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7-9年的全三輪摩托車。具體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四)摩托車燃料消耗量超過國家公告確定的相應排量車輛出廠標準規定值20%的;
(五)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六)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後,排氣汙染物或者噪聲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