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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見當事人的規則

法律分析:法官不允許私下接觸當事人。

為了從源頭上築起防止人為幹擾的“墻”,條例進壹步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於法官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的規定,明確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 並同時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因情況不明或者其他原因,接觸上述人員,可能引起公眾和案件當事人的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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