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市公安局北泉檢查站執勤民警在核對人員乘車碼時,發現李某使用的乘車碼手機號碼與本人手機號碼不符。為了進壹步確認,值班民警對其進行詢問,李謊稱自己著急顯示錯誤的乘車碼。
當值班民警進壹步查看李某的手機軌跡時,發現李某本人有高危地區居住史,而李某首次出示的行程單代碼並沒有高危地區居住史。在值班民警的反復詢問下,李承認使用他人乘車碼企圖逃避公安檢查。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現給予李某行政警告處分。
警方提示
預防和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全社會的責任。公民應當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對拒不執行政府發布的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和命令的,公安機關將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和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