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條:
1.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的義務。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3.每年的3月12日是植樹節。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事業單位、誌願者等開展活動。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保護森林資源的教育。
擴展數據:
對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管理和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撥付公益林建設、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所有者經濟補償資金,資金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督促有關組織締結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聘請護林員,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發現火災、林業有害生物和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時,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當地林業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參考資料:
新華網-(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