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作為臨時憲法。第五十壹條提出,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區域自治,根據聚居的人口數量和地區大小,設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在各民族共同生活的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都應有相當數量的代表參加地方政權。
中國在法律上正式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史稱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比較完善的憲法。它是在修改建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同壹綱領”的基礎上制定的,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總綱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壹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區域自治。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