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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破壞、憲法權利保護令等等:什麽和為什麽?

介紹

壹般來說,對司法機關不利的裁決取決於兩種類型的法律承認程序,它們之間的差異通過使用兩個不同的詞來反映:上訴、破壞;上訴人,cassazioneApelacion,casacion(或amparo-casa cion);貝魯豐,修改。在英語中,沒有這樣的壹對,然而,只有“請願”。

這並不意味著在其他地方的程序將是保密的。當它被破壞的時候,它就不是壹個控訴,不存在於通常的法律中。相反,直到19世紀的重大改革,在英格蘭只有在公平的法庭上存在適當的上訴;“普通法”法庭上唯壹可用的依賴形式就是毀滅,這超過了其他國家的吸引力。更有甚者,當英國自己在19世紀為它所依賴的那些形式替換了壹個上訴程序時,為最重要的事情而保留的限制級就像壹個被破壞的程序。美國所依賴的舊的英語形式在美國——包括實際上被稱為“上訴”的上訴法院——已經發展和不願意取代它們:對於這壹章,因此,

總的來說,正如大革命後法國立法實踐所確立的那樣,這為大多數法律制度提供了模式,其語言包括上訴和毀滅,兩種類型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總的來說,請求訴訟——或者大部分是上訴的主題——讓博塔重新考慮在宴會之間的話題上質疑它是事實還是法律或者兩者兼有的功能。它的業務將由它自己決定,如第二個例子的法院,它的判決將取代第壹個例子的判決。總的來說,申訴的司法權不應該處理最初沒有處理的問題,因為否則它將不是壹個申訴法院,而是壹個初審法院,但它不壹定只涉及法律論點和證據或最初可用的例子的證明。新的要求可能會被排除在上訴之外,但新的證據卻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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