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擴展數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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