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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能算繳費年限?

下列情況不能視為繳費年限:

1,未轉正、辭退、除名、主動辭職者,違法犯罪者不作年限處理;

2.國有企業、大型集體、機關事業單位無工作經歷的退休人員不作為年限對待,即只有在外企、合資、私企有工作經歷的人員,以及非社會下崗人員的靈活就業人員不作為年限對待。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

付款期限被視為如下情況:

1.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轉入企業後,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可視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退役後因組織原因待分配的時間也視為繳費年限,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時間不能視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3、城市知青下鄉時間視為繳費年限;

4、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作的,其工作時間折算為連續工齡,可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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