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醫療規範的;
2.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丟失、偽造、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賠償標準是:
1.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權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
2.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權人財產損害的,需要賠償被侵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3.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權人嚴重人身損害的,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