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經公證機關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遷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就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地點、過渡方式和搬遷過渡期限協商壹致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