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致死亡或重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來訪者5人以上,情緒比較激動。
2.雖然患者沒有死亡,也沒有重度殘疾,但是壹次就診人數超過10,心情比較激動。
3.穿喪服、靜坐、下跪、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拉橫幅標語、貼大字報、堵大門、堵交通等。在醫療機構內或周邊,不聽勸阻,拒不按法定程序處理的。
4.患者死亡後,拒絕將屍體移至太平間,經勸說無效;或者超過規定時間存放屍體,妨礙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的;或將屍體從太平間移至醫療場所火化。
5.打砸搶燒醫療機構,暗殺、圍攻、毆打、恐嚇醫院工作人員或者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6.懷疑有職業醫鬧和社會惡勢力參與。
7.以自殺、跳樓、自焚等方式威脅索賠。
8、其他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嚴重擾亂正常診療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為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3)丟失、偽造、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