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二)職工薪酬糾紛;
(三)用人單位損害賠償糾紛;
(四)產品責任糾紛;
(五)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六)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
(七)地面(公共* * *場所)建築損害賠償糾紛;
(八)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九)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損害賠償的爭議;
(十)動物損害賠償糾紛;
(十壹)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受到侵害的糾紛;
(十二)防衛過當賠償糾紛;
(十三)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十四)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