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2.被告與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沒有利害關系,沒有合法理由註冊或使用該域名。
3.被告在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存在惡意。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