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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不適合勞動法?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主要不適用的勞動法有:

(1)公務員法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員,以及納入公務員編制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二)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勞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勞動法。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是指以聘用合同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基本人事關系的社會服務組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通過聘用合同確定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適用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早在2002年7月3日,國務院批準人事部發布《關於事業單位試行聘任制的意見》,要求事業單位實行聘任制。因此,勞動法不適用於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系。

(3)勞動法不適用於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勞動法不適用於軍隊現役軍人和文職人員。

(5)勞動法不適用於家庭雇傭和勞動關系。

(6)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不適用勞動法。

此外,勞動法不適用於強制性勞動關系、慈善性勞動關系和家務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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