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後,夫妻雙方可以擬定協議,約定夫妻雙方承擔同等的經濟責任,但他們擬定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償還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借的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義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離婚時,經協商確定外債由壹方支付。這個協議不違反法律。但也有壹定的限制,因為是雙方中的壹方還債,而還款主體的確定只有在“內部”時才對債權人無效——即在夫妻之間有效,在“外部”時才有效。因此,雙方不能以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由壹方償還的債務來對抗債權人向另壹方的還款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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