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配偶就犯重婚罪,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都是違法的。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同居的,不論是否自願,都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2.男女雙方自願同居,但不形成婚姻關系,屬於正常戀愛關系,不能幹涉。我國並不禁止男女之間的正常戀愛關系,而是要求想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犯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關系脅迫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