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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公開質疑法官枉法,法院稱其侮辱誹謗。哪壹邊是對的?

據介紹,在此次事件中,該男子先對法院提出質疑,然後法院對其進行處罰,這應該是法院優先考慮的問題。

說起事件,是壹起合夥人糾紛案件。本案的主角鄭,是江蘇宿遷人。他早年從事酒類銷售業務。2011與他人合夥,約定經營洋河藍色經典特約經銷商,總投資14萬元。經三方協商,同意由陳某蓮花承包該項投資。並同意兩年後。如果鄭、劉某紅提出退股,蓮花必須以現金形式無條件返還全部股本,此事件也已經三方簽字公證。

這就是問題所在。14年,鄭因強奸入獄,判刑五年九個月。當他出獄時,他開始向陳某要這筆錢。因為這筆錢沒有任何理由,鄭將連夫婦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返還股份和分紅。

庭審中,鄭在射陽法院壹審勝訴,二審維持原判。但在執行階段,法院突然啟動再審,讓鄭無法接受,認為在此事件中,射陽法院涉嫌處理人情案,故向射陽法院提出申訴。並在網上發帖公開質疑射陽法院,被射陽法院以侮辱誹謗罪行政拘留10天並處罰款10萬元。

問題的實質鄭委托律師稱,射陽法院決定再審至今已有6個月,但仍未送達被告提交的任何新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關於民事案件再審的規定。所以,鄭的質疑和抱怨是可以理解的。以上為鄭律師聲明,鄭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情有可原,故希望法院能夠撤銷對其拘留10天,罰款654380+萬元的司法處罰決定。

鹽城中院認為,鄭海濤在再審期間通過網絡發送微博侮辱誹謗法官,射陽法院作出的司法處罰決定並無不當。鹽城中院認為,在該事件中,射陽法院的司法判決合理,駁回鄭律師的復議申請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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