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及時制止汙染行為,停止和消除汙染危害,盡快恢復被汙染的環境。
(3)通過懲罰侵權者,增強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意識,教育群眾,使全體公民更加自覺地保護環境,使環境保護真正成為公民的義務,促進環境保護整體發展。
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存環境、特殊自然發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保護。此外,城鄉規劃、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植樹造林、控制人口增長和分布、合理配置生產力也屬於環境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