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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拆遷政策

法律解析:(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建制未撤銷,但不符合異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調換與貨幣補償等值的產權房。其具體計算為(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2)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組未撤銷且有條件在其他地方建房的, 被拆遷人可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房屋,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新宅基地拆遷所需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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