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6 65438+200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君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運任務途中,被黃用磚頭等物追尾,導致押運車輛反光鏡受損,無法正常押運。押運員梁在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向繼續砸車的黃開了壹槍。隨後,梁立即指揮同車乘客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前來現場搶救。黃因傷勢過重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在履行押運運鈔車職責時,為制止黃的不法侵害,向黃開槍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由於梁有自首情節,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君安公司主動向黃家屬說明情況並賠償損失,已達成諒解,依法應予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