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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每月最晚繳納時間

最晚繳納單位公積金的時間為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繳納公積金;新員工從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發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開始繳費。因此,單位公積金最晚繳納時間為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第五日。

關於繳納公積金的規定:

1,繳納比例: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公積金,通常為5%-12%;

2.繳費基數: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壹般為職工月平均工資;

3.繳納頻率:公積金的繳納通常按月進行,部分地區可能有特殊規定;

4.還款處理:單位逾期未繳納公積金,可能需要按規定補繳,並可能產生滯納金;

5.個人查詢:職工可通過官網、手機APP或前往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個人公積金繳納情況。

綜上所述,單位公積金最晚繳納時間為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第五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比例和辦法,按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從職工參加工作的次月起計算。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支付職工工資時,將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存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告,自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補繳;逾期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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