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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為什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為了保護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12年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以遏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是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協議,於2005年2月6日生效。其主要內容是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了2008年至2012年的減排義務。它將工業化國家分為八組,並在法律上要求它們控制和減少七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壹氧化二氮、全氟化碳、氫氟化碳、氯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具體來說,從2008年到2012年,發達國家必須達到的減排目標是:與1990相比,歐盟減排8%,美國減排7%,日本減排6%,加拿大減排6%,東歐國家減排5% ~ 8%,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該議定書還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與65,438+090相比,分別增加65,438+00%、8%和65,438+0%的排放量。

《京都議定書》在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之前,至少需要得到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55個國家的批準。中國於2002年5月1998簽署並批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6日正式批準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0月5日,165438,時任俄羅斯總統弗拉基米爾·普京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使其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已有13、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準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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