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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要約的名詞解釋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

這篇文章是關於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要約”或“要約”。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收到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合同要約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要約並取得法律效力。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謂具體承包人,就是可以被外界客觀確定的人,也就是說,通過要約的內容,人們可以知道是誰提出的要約。提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和具體。

(2)要約必須具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是壹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需要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其外在表現是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這意味著要約的內容是明確而全面的,受要約人不僅可以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願,還可以知道未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的壹些主要條款。

(4)壹經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要約。壹旦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和受要約人之間訂立合同的過程就結束了,合同成立。要約人自然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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