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