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首次報銷)
1.普通住院治療:被保險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是應該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二是應該由第三方承擔;第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四是出國就醫。
參保居民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2017
鎮級
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機構)
200
800元以內的200-70%
800元以上的占90%。
縣級
二級或壹定規模以下(含二級)醫院
名流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