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020》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共分七章七十條,規定了內河海事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措施。具體來說,條例明確,下列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擅自進出禁飛區、觀光船超員、貨船超載、違反交通法規、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等。對此,《規定》給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如責令改正、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舶駕駛證。此外,《規定》還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特定情形下的處罰標準,如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汙染環境等情形下的行政處罰措施。
《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麽?《內河航道海事行政處罰規定》適用於我國各級海事機關對違反海事法律法規的內河船舶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020》的實施,加強了內河航運監管,促進了內河航運安全有序發展。在實施本規定時,各相關主體應切實遵守法律法規,堅決杜絕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使用高頻無線電通信設備、雷達等導航設備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內河航行安全的設備的,處警告或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