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醫院也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首先,事故發生在這家醫院,由這家醫院的醫生進行手術,卻導致了手術的最終失敗。第壹醫院對醫生手術失敗負責。總的來說,是醫院的不負責任和選人才不準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醫院沒有把握住醫生的選擇和醫生的能力這個最基本的把握。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
鑒於林西縣醫院,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在沒有核實清楚陸的身份的情況下,貿然使用他進行治療,已經違反了醫療規範。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規範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據被害人嶽母介紹,經司法鑒定,嶽母樓某的死亡與陸某的診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陸某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從法律角度來說,侵權責任的成立需要滿足過錯、侵權、損害和因果關系,而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是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相關診療規範,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要件無需樓女士舉證。具體到本案,樓女士與林西縣醫院形成了醫療服務法律關系。由於林西縣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導致樓老太太死亡,不僅是違約行為,也是侵權行為。她的家屬可以選擇主張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醫生和醫院都有壹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