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通過隱瞞收入、少繳稅款的方式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少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欺騙或者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
比如為了少繳稅或者不繳稅。故意少報或者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營業利潤的;故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財產、收入和利潤的轉移;偽造、變造或者銷毀賬簿、單據或者會計憑證等。逃稅損害國家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是壹種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構成偷稅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犯偷稅罪的,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