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1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發布,2015總局令第77號修訂)第七條規定:“下列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壹)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利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五)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生產危險化學品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這是壹個改造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