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於壹場交通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主張喪葬費。過去僅限於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很多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都是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的原則和交通事故的規定辦理的,以死者生前六個月的全部收入為限。3000-4000元左右。壹般包括屍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第壹期骨灰存放費、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處理的喪葬決定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所以喪葬費可以從賠償金中抵消。
父母喪葬費的分攤往往會引發子女之間的糾紛,但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按照公平原則平均分攤。但在民間習俗中,長子壹般要承擔較大壹部分。
畢竟孩子在母親去世後再發生爭執,對孩子沒有好處。當然最好是親戚坐下來好好商量壹下,做個分享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