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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貸款的主體是誰?

1.保理業務涉及三方:債權人、債務人和保理商。保理合同由債權人與保理商簽訂,約定將現有或未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支付擔保等服務。在《民法典》通過之前,許多法院因應收賬款不確定而認為保理合同無效,或按借貸關系處理。此時法律明確規定在保理合同中以部分應收賬款作為債權轉讓的標的是合法的。

二、這既涉及債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也涉及債權人(轉讓人)與保理人(受讓人)的法律關系。保理合同的內容包括債權轉讓,但保理合同不壹定導致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保理合同和債權轉讓分別是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處分行為要求處分對象具體明確。負擔行為是指債權人有義務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實務中,保理合同簽訂後,雙方會簽訂應收賬款確認書,明確應收賬款的具體範圍。作為保理合同的條款或作為保理合同的附件,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簽署確認書後才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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