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妳所闡述的觀點,正是歷史上很多朝代的很多思想家都思考過的,同時也犯了同樣的錯誤,那就是思想過於狹隘,認為要麽是純粹的德制,要麽是純粹的法制,是沖突的,是絕對不相容的!
但其實個人認為,壹個人類社會最完美的制度,真的是“德法結合”!兩者各有優勢,可以同時執行!我個人還是認為合理的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應該是“以德為主,以法為輔”!也就是說:以德制先,輔以比現在嚴格10倍的法制!比如妳之前提到的,小偷被抓了。首先,問他為什麽偷東西。偷竊有什麽困難嗎?如果是這樣,不僅應該免除他的處罰,還應該給他合理的幫助,讓他脫離困境!但如果不是,比如之前偷了又被抓,說明其本質是不好的。這時候就要實施“嚴法”了。現在小偷最多判幾年,然後就是判幾十年!嚴的法律就是更嚴的法律,“德治”對這種“不道德”、“不道德”的人沒有任何作用。只有“法治”才能做到!
有點牽強!至於妳說的和尚舍命保賊,應該是信仰方面的價值觀問題,劊子手肯定犯了殺身之禍,毫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