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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年假天數的計算

年假是指給予員工的年假。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規定》還指出,帶薪年休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等相關規定。

二、年假天數怎麽算

年休假天數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14號令)第三條、第四條計算。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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