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假的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關於年假的規定:
壹、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二,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有權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年假天數的計算是以工作年限為基礎的。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休5天年休假;10工作年限,不滿20年,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以休15天。
第四,員工未休的年休假,應支付日工資的三倍,但員工本人自願書面申請的除外。
第五,寒暑假休病假、事假超過壹定時間,且工資不被單位扣除的人員,不能再休年假。
第六,年假應在元旦前壹年休完,但未滿壹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按單位剩余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滿的不享受年假。
綜上,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應當將工資折算為報酬支付。
法律依據: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