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雇主對雇員的管理活動中,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者。雇主應該盡更多的註意義務。員工為雇主工作,利益屬於雇主,責任也首先屬於雇主。既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麽就不需要審查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過錯承擔責任,有過錯就更要承擔責任。雇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
1.受害者肯定是員工。
2.受害者需要在就業過程中遭受損害。
3.用人單位需要沒有免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