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
需要註意的是,等待查封和反復查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在性質上,前者屬於不扣押主義的範疇,後者屬於重新扣押主義的範疇。其次,從法律效力上看,重復扣押是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有效扣押,而等待扣押生效是有條件的。等待查封是否生效,何時生效,取決於之前的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自動消除查封的,等待查封不生效;因查封財產被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而消滅查封效力的,等待查封不發生效力;查封解除或者依法自動消除時,待查封解除後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