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農產品收購單位必須在收購時向銷售農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農民支付價款。農產品收購單位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價,不得從支付的價款中截留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個規定明確指出,誰從農民手裏買農產品,誰就要付出代價。這裏的“法”應該做狹義的解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那些法律規範,而行政法規只能是國務院制定的那些。其他任何有相反規定的規範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不支付價款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依據。如果出現“打白條”的現象,當事人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訴,或者通過訴訟解決這個問題。